给排水管道工程
给排水管道工程是输送和分配工业给水和生活饮用水及收集、输送和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渠)道系统工程。
给排水管道工程是给排水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整个给排水系统起着重要作用,它包括管(渠)道系统本身及管(渠)道系统上的各种构筑物工程(如泵站、蓄水池、管桥、闸门井、污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其工程投资占给排水系统工程总投资的大部分。
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
这里我们主要讲述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中的两种施工安装方法,一种是管道开槽施工的方法,一种是不开槽的施工方法顶管法。不开槽施工主要用于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建筑物等情况或管道埋深较大的场合。
掌握开槽埋管施工技术要求
一、沟槽开挖
1、沟槽开挖深度较大时,人工开挖每层深度不超过2米。
2、人工挖土时,基坑两侧堆土高度不能超过1.5米,距槽口边缘不小于规范规定。
3.采用吊车下管时,可在一侧堆土,另一侧为吊车行驶路线,不得堆土;
4.机械挖槽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余量(不小于200mm),避免超挖,余量由人工清挖。
5.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6. 挖土机械应距离高压线有**的安全距离,距电缆1.0m处,严禁开挖
二、沟槽支撑与拆除
(一)支撑类型及适用范围
支撑类型有横撑、竖撑、板桩撑。
(二)施工要求
1.支撑应随着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2.撑板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
3.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及时回填夯(压)实;
4.采用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5.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的支撑;
三、施工排水、降水
施工排水、降水的目的:一是防止沟槽开挖过程中地面水流人槽中,造成槽壁塌方;二是开挖沟槽前,使地下水降低至沟槽以下。
施工中常用的方法有:明沟排水法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法。
(一)基坑(槽)内明沟排水
程序:开挖基坑至接近地下水位时,在适当位置设置集水井并安装水泵,然后在基坑四周开挖临时排水沟,使地下水经排水沟汇集到集水井并由水泵排出。
排水沟底要始终保持比土基面低不小于0.3m。排水沟应以3%一5%的坡度坡向集水井。挖土顺序应从集水井、排水沟处逐渐向远处挖掘,使基坑(槽)开挖面始终不被水浸泡。
(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可分为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深井泵井点、电渗井点等。
轻型井点降水
1.轻型井点系统的组成
轻型井点系统由井点滤管、直管、弯联管、总管和抽水设备组成。
2.轻型井点系统的布置
一般情况下,当降水深度<5m,基坑(槽)宽度<6m时,井点布置采用单排线状。
当基坑(槽)宽度>6m,或土质不良,渗透系数大时,宜采用双排线状布置。
当基坑面积较大时,可将井点管沿基坑周边布置成封闭环状。
井点管应布置在基坑(槽)上口边缘外1.0~1.5m。
四、管道基础 管道基础由地基、基础和管座三部分组成。
(二)管道基础施工要求
1.铺筑管道基础垫层前,应复核基础底的土基标高、宽度和平整度。
2.地基不稳定或有流砂现象等,应采取措施加固后才能铺筑碎石垫层。
3,槽深超过2m,基础浇筑时,必须采用串筒或滑槽来倾倒混凝土,以防混凝土发生离析现象。
(三)浇筑混凝土管座的规定
1.管座模板可一次或两次支设,每次支设高度应略高于混凝土的浇注高度。
3.采用垫块法一次浇筑管座时,必须先从一侧灌注混凝土,当对侧的混凝土与灌注一侧混凝土高度相同时,两侧再同时浇筑,并保持两侧混凝土高度一致。
4.管座基础留变形缝时,缝的位置应与柔性接口相一致。
五、管道安装
管道安装有4道工序:下管、稳管、接口施工、质量检查。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宜自下游开始,承口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2.合槽施工时,应先安装埋设较深的管道。世纪星介绍当回填土高程与邻近管道基础高程相同时再安装相邻管道。
3.水泥砂浆抹带接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六、闭水试验
闭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闭水试验应在管道填土前进行。
2.闭水试验应在管道灌满水后24h后再进行。
3.闭水试验的水位,应为试验段上游管道内顶以上2m。如上游管内顶至检查口的高度小于2m时,闭水试验水位可至井口为止。
4.对渗水量的测定时间不少于30min。
七、沟槽回填
1.沟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m。
2.回填土或其他材料填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管槽两侧对称运人槽内,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2)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人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集中推人。
3.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压(夯)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同一沟槽内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
(4)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的接茬应呈阶梯形。
(5)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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